遼寧公考法律知識分值升至20%
今后報考遼寧省公務員的考生,可要抱著法律書籍仔細研讀了,因為我省提出,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,法律知識試題的分值要不少于總分值的20%。
考錄從事行政執(zhí)法、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,還將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,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的,方可從事相關工作。
昨日,遼寧省政府《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正式公布,其中明確提出要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、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優(yōu)秀干部。
公務員考錄試題增加法律知識所占分值,被看做是從“入口”層面提升公務員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重要舉措,專家稱,案例式的法律知識試題有望在公務員考試中增加。
昨日下午,本報邀請遼寧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、遼寧省行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孫慶國,對《意見》進行詳細解讀。
不僅考知識還要會運用
建設法治政府被看做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,那么,此舉將對公務員提出哪些要求?
遼寧行政學院承擔著初任公務員的培訓工作,孫慶國透露,在考錄公務員時,要求考生具備憲法、行政法、民法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識。“公務員具備了相應的法律知識,才能養(yǎng)成依法辦事的習慣,進而具備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中各種矛盾和問題的能力。 ”孫慶國說。
目前,公務員考試的行政能力測試科目主要包括五大部分,這五部分中的常識判斷類試題包含法律知識內容,“以往法律知識約占常識判斷總分值的五分之一。”孫慶國介紹說,按照此前的分值比例,法律知識試題只占到行政能力測試科目總分值約二十分之一、甚至更低!兑庖姟烦雠_后,法律知識分值提升至總分值的五分之一。對此,孫慶國分析,公務員考題中涉及法律內容的部分,將不僅考察考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,還將以推理、案例等方式,測試考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。
不得規(guī)定“罰款”指標
《意見》還規(guī)定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不得規(guī)定行政處罰指標,也就是說,相關部門預先設定“罰款”指標的行為將被禁止。按照《意見》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也不得損毀和使用、截留、坐支、私分罰沒財物。
“之所以過去會存在預設行政處罰指標的情況,一部分原因是某些執(zhí)法單位解決聘用人員工資、獎金、福利等。”孫慶國認為,從根本上解決預設“罰款”指標問題,應該從經(jīng)費上對執(zhí)法部門給予保障,使之沒有收費罰款的內在“壓力”。
而這一觀點也在本次《意見》中有所體現(xiàn),《意見》規(guī)定“行政執(zhí)法工作所需經(jīng)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”。
征地搬遷需廣聽意見
行政機關作出重大決策前,要把公眾參與、專家論證、風險評估、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(jīng)程序。
我省出臺的《意見》明確提出,土地征用、房屋搬遷、公用事業(yè)價格調整、教育醫(yī)療、社會保障制度改革、重大公共設施建設等事項,在決策前應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。“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。對涉及面廣、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,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 ”
孫慶國評價說,此舉可以更好地保障群眾的知情權、表達權、參與權和監(jiān)督權,對于推進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意義。
首席記者 楊軍(來源:遼沈晚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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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- ·上一篇文章:2011年度天津市公開招考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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